银行小微服务监管评价拟分四等级,评价结果

中国银保监会

4月10日,中国银保监会发布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(试行)》(征求意见稿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《办法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(含农村商业银行、农村合作银行、农村信用社)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。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(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),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。

根据《办法》,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情况的监管评价,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评价要素:

一是信贷投放情况,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“两增两控”、信贷资源倾斜、小微客户细分、服务覆盖面等情况。

二是体制机制建设情况,包括综合服务机制、风险管理机制、资源配置机制、核算与考核机制等情况。

三是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,包括小微企业续贷、授信尽职免责、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等情况。

四是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,包括信用信息运用方式、产品服务模式、服务效率提升、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投放等情况。

五是监督检查情况,包括规范服务收费、报表数据质量等情况。

每类评价要素下设若干项指标,监管部门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,并根据汇总后的综合得分,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等四个评价等级。

具体来看,评价得分在90分(含)以上者为一级;得分在[75,90)区间者为二级,其中得分在(90,85]区间者为二A,(85,80]区间者为二B,(80,75]区间者为二C;得分在[60,75)区间者为三级,其中得分在(75,70]区间者为三A,(70,65]区间者为三B,(65,60]区间者为三C;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。

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结果产生后,将如何运用?《办法》明确,将通过以下方式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运用,进一步发挥监管评价的导向作用:

一是

向单家商业银行通报评价结果。

二是将评价结果抄送商业银行的有关组织部门、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、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,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

三是

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、政策试点、奖励激励等的主要依据,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。

四是

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、四级的商业银行,监管部门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,并加强监管督导。

办法》指出,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,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,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

,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。评价结果为四级,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、监管政策落实、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,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。

在整改落实上,监管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,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,应当重点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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